(民都鲁8日讯)一名小贩因被怀疑涉及毒品活动遭警方扣留超过30天,该名小贩辩护律师昨日入禀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及要求释放其当事人,此案将于明日(10日)在民都鲁高庭审理。
此案起诉人为39岁的黄氏,并列第一答辩人为尼克拉斯哥利宾警长,第二答辩人为民都鲁警察总监,第三答辩人马来西亚警察总长,第四答辩人为马来西亚内政部长。
起诉人是于2023年7月3日被警方逮捕,警方是援引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3(2)条文下拘留之,即任何根据条文下被被拘留的人,在不带上法庭的情况下,可被警方拘留不超过60天。
代表律师叶海量援引刑事法典365、366和367条文,以及联邦宪法149条文,向法庭作出上述的申请。
律师也列出数项申请的理由包括,答辩方滥用了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316法令)及其他保障基本权利的法律。
其次,答辩方在援引316法令第3(1)条文拘留起诉人的期间,未能告知和解释逮捕原因,且存在失职和疏忽。
第三项理由则是起诉人在316法令第3(1)条文或其他法律条文拘留期间,未进行任何调查。
第四项,违反了316法令第3(1)、3(2)、3(3)及5条文的程序和流程,且违反了联邦宪法149条文,以及违反316法令第3(2)条文及1995年监狱法令第7条文的规定,因为在民都鲁警方临时拘留所超过30天的拘留是非法和违法的。
根据律师入禀法庭的陈词中指出,其当时是在今年7月3日下午4时在民都鲁一个饮食中心被警方援引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3(1)条文下被逮捕。
其当事人宣誓供证时指,从一开始,答辩人就毫无根据的认为,起诉人与一个庞大的毒贩团体有联系,并以此作为拘留起诉人的理由。
自起诉人被拘留迄今已超过了30天,而答辩人从逮捕日开始没有即依法调查所指控的事项,存在表现失职和疏忽。
鉴于上述的情况,起诉方认为,因答辩方未遵守根据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3(1)、3(2)(a)至(c)条文及联邦宪法149条文和316法令下的规定,对起诉人的拘留授权链已中断。
此外,起诉方也认为,答辩方未遵守1995年监狱法令7条文以拘留起诉人,是违法的。
根据起诉人的宣誓陈述,律师确信答辩方在根据316法令5(1)条文下,提交完整调查报告副本给调查官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延迟,这也损害了起诉人的基本权利。
律师指,鉴于上述的情况,其当事人根据联邦宪法5条文下的基本自由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