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8日讯)一名华裔青年涉及手持假气枪,凌晨时分在路旁恐吓一名男骑士,今日被控上爱极乐法庭时俯首认罪,被判监禁8个月!
现年29岁的被告刘照源(译音)是于今早被带往推事庭面控,他一共面对2项控状。
由于被告不暗国语,因此华裔通译员以中文念出被告控状。
首项控状指,被告在今年4月28日凌晨12时17分,在马六甲广场前的爱极乐大道旁,恐吓一名25岁的男骑士,抵触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在上述同样日期、时间及地点,持有一支装有6枚子弹的假气枪,触犯1960年军火法令第36(1)条文。
在上述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聆听所有控状后表示认罪。
被告代表律师詹姆斯在替被告求情时表示,被告已婚并育有2名分别是7岁及12岁的孩子,现职是一名手机店员工,每月薪金仅为2300令吉。
他说,被告的双亲已没有工作,52岁的母亲罹患末期癌症,被告需要负担母亲的医药费及家庭开销。
詹姆斯也说,该支气枪不属于被告,是被告替友人保管,而被告在案发当晚开著车时,被一班约20至30人飙摩哆族所包围。
“被告一下车时,就骑士推向他的车,被告基于害怕,才会拿出该气枪,保护自己。”
他指出,被告已在事发后到警局报案,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因此恳请法庭从轻发落。
此案主控官菲克里哈金副检察司则表示,被告的行为十分鲁莽及危险,同时还非法拥有军火,建议法庭给予被告应有的惩罚,以便让被告吸取教训。
推事玛扎娜在聆听双方陈词后,最终判处被告罪成,在刑事法典第506条文下被判监禁8个月,以及在1960年军火法令第36(1)条文下被判监禁6个月。
惟玛扎娜表示2项刑法同期执行,刑期从被捕日期开始计起。
根据案情,一名男摩哆骑士于4月28日凌晨时分,在甲历史城市政厅前的交通灯转绿后向前骑行,未料被告所驾驶的轿车在该处突然U转,双方差点发生碰撞。
来得及闪避的男骑士继而向被告鸣笛表示不满,被告较后指示男骑士停在路旁,当两人下车对视时,被告用中文骂男骑士后,就从车内取出一支枪。
被告用右手掐住男骑士的后颈,左手则握枪指向男骑士头部,双方为此发生搏斗,最终男骑士成功夺走被告手中的枪,并在在民众的协助下,制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