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8日讯)两名华裔男子4年前被控贩毒案,由于控方证据不足,无法证实两人曾到过案发地点,今日获判无罪释放,侥幸逃过鬼门关。
两名被告林建毅(32岁,译音)及李晨康(27岁,译音)今日上午在新山高庭闻判,获法官谕令无需自辩,当庭无罪释放。
承审法官诺哈雅蒂表示,依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发现案件指控存在错误,事发时被捕者为3人,然而第三名嫌犯却没有被控,也没被传召作证。
她指出,控方没能成功证明两名被告曾到过事发地点,影响控方立案,因此裁定两名被告无需自辩,当庭获释。
根据控状,两名被告被控于2019年5月30日,中午12时05分,在位于新山英达乌达玛路一间公寓内,被发现拥有重达202.47公克的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俗称摇头丸)的毒品,涉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滥用毒品),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以及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及最多15下鞭笞。
两名被告也被控在相同地点及时段,被发现拥有重达675.76公克的克他命(Ketamin,也称K仔),以及重68.26公克的卡马西泮(Carbamazepine)。
上述案件主控官为茜蒂诺丽莎,被告则由莫哈末达运依斯迈及韩丽盈(译音)担任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