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24日讯)55岁华裔商人因非法拥有36种各类型的烟花及爆竹而被控,被告俯首认罪,被判罚款5000令吉。
根据控状,被告林天福(译音)被控于今年3月21日下午5时,在加央打石山路的一间单位内,在没有合法准证下,拥有36种各类型分别140包、15捆及1560盒烟花及爆竹,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207法令)第8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的被告代表律师莫哈末哈菲兹求情时指出,被告的2名孩子尚在求学,而被告也需要载送父亲前往洗肾及承担家庭经济。
他也说,被告并没有犯罪前科,且已对自身错误行为觉悟,承诺不会再犯,希望法庭减轻刑罚。
第二推事阿娜罗扎娜聆听后,宣判被告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或以监禁7个月替代。
警方提醒贩卖烟花前需申请准证
另一方面,加央警区主任尤沙里夫丁提醒有意售卖烟花爆竹者,必须在向供应商进货前,先到警局申请及取得“购买、售卖及储存烟花爆竹的准证”,否则被视为触犯爆竹物法令。
他强调,若有人先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后才来向警方申请准证,此举也属于犯法的。
“正确的是必须先得到警方发出的合法准证,才可向供应商进货再储存及售卖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