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溪大年5日讯)16岁少女指遭继父强奸后到警局报案,结果疑遭查案官强奸案的34岁被告今日被押上双溪大年地庭面控。
来自铅区警察总部的警长莫哈末玛利基(34岁)是今早在吉打州警察总部警员扣押下抵达法庭。
被告面对的4项控状包括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强奸),以及3项在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下的控状。
被告在第一庭听闻控状后否认有罪,法官罗斯兰允准被告以一名担保人及2万5000令吉保外候审。案展2月6日过堂,以便控方提呈文件及医药与化学报告。
法官罗斯兰同时喻令被告在保释期间交出护照,同时不可骚扰受害者,并于每个月到附近警局报到。
被告向法官罗斯兰求情时指出,他已被停职,目前没有收入,且妻子没有工作,还需要负担父母的生活费,并须承担沉重的债务,要求法庭减轻保释金。
法官罗斯兰听取控方及被告的陈词后,允许被告在376项条文控状下,由一名担保人及1万令吉保释。案展2月6日过堂,以便控方提呈文件,及医药与化学报告。
至于被告在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下面控的三项控状,则允许以一名担保人及1万5000令吉保外候审。
第一控状指出,被告身为警官,在去年12月28日下午约6时30分,在铅区警局的刑事调查室内,强奸现年16岁的少女,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76(a)(f)项条文(强奸),同时可以在刑事法令第574条文下被控。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最高20年监禁及鞭笞。
第二控状指出,被告在上述相同日期及时间内,触摸受害者私处,触犯了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a)条文,同时可在相同法令第16(1)条文被判。
在第14(a)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笞,而在第16(1)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不超过5年监禁,及最少2下鞭笞。
第三控状指出,被告在上述相同日期及时间内,指示受害者将物体放入私处,因此触犯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c)条文,同时可在相同法令第16(1)条文被判。
在第14(c)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笞,而在第16(1)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不超过5年监禁,及最少2下鞭笞。
第四控状指出,被告在上述相同日期及时间内,指示受害者赤裸身体,因此触犯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5(a)(ii)条文,同时可在相同法令第16(1)条文被判。
在第15(a)(ii)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笞,而在第16(1)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不超过5年监禁,及最少2下鞭笞。
该案件共有3名主控官,分别是希兹文副检察司、祖法兹里副检察司及努鲁娜达莎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