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一名公寓屋主在没有立约的情况下出租自家公寓,岂料却遭对方的恶意破坏,部分家电不翼而飞,且拖欠电费和宽频费用,让屋主蒙受约1万令吉的损失!
这名蔡姓事主今早在其家人和安邦再也市议员游佳豪的陪同下,召开记者会时,揭露这名恶租客的行径。
受害者说,自己在2020年5月行管令期间,以家具齐全,且每月700令吉的租金将位于斯里白沙罗城(Bandar Sri Damansara)的公寓出租给对方,直至隔年3月。
“该租客是妻子认识了4个月的同事,由于对方声称自己的房屋正在装修中,加上当时正就读3年级的儿子仍在上学,需要寻找一处靠近儿子学校的落脚处;我才会本著‘助人为快乐之本’的心态,在没有签租约的情况,将房子出租给对方。”
受害者指出,自己将房子出租后,曾一次到出租屋检查屋子,惟对方当时并无任何异样。直至2021年3月31日,对方才通知自己有关退租的事宜。
“翌日,我前去查看房子情况时,发现大门并未上锁,且房子内有多处被破坏,包括电视机和厨房用具都不翼而飞,甚至未缴清最后一个月份的电费和Unifi宽频费用。我们向邻居询问后,才发现对方在3月28日就搬离了屋子,并带走了上述的家电。”
受害者也曾打电话向对方询问有关家电的去向,惟对方不承认自己拿走了家具,甚至拉黑了自己的微信后,才前往警局报案。
“事后,该租客的丈夫曾来电,要求我们到警局销案,并声称拿走电视机是因为自己不小心弄坏了电视机才不得已而为之。该租客的丈夫在通话中,甚至闭口不提后续的赔偿或协调方案。”
受害者说,自己事后到警局报案后,仅知道警方将对方扣留了2天,便无任何后续。
另一方面,安邦再也市议员游佳豪促请警方,尽快对此案提供解决方案,以维护受害者的利益。
“警方受到投报后的无作为,无交代,以让投报者(即受害者)对此做法感到不解,并猜测警方是否包庇对方。”
他说,将致函给警方,要求警方提供解决方案;并建议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78及379条文(偷窃)、和相同法典第426条文(蓄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产),调查此案。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前者将面临最高7年的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而后者则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