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打根22日讯)为了避免沙巴州国宝级野生动物再遭不法之徒觊觎,一名无合法证件的外籍男子,因为私藏一批海龟蛋,今早遭法官达玛菲奇里判处罚款5万令吉及监禁1年,以敬效尤。
被告为一名57岁菲律宾籍友族,是于上周五(15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在此间甘榜波加拉第一桥某住家单位,遭由警察普通行动部队(4人)、野生动物局(4人)、森林局(4人)联合展开的“国宝联袂行动”入屋搜查。
结果被告住家遭如述的联袂执法部队发现,私藏1769粒绿海龟(绿蠵龟/Penyu Hijau/Chelonia Mydas)类的海龟蛋,被控抵触1997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41(1)条文;并在同一法令第41(1)(a)条文下,于今早在此间地方法庭被判如述的刑罚。
据悉,如果被告无法缴付5万令吉的罚款,则须以多坐3个月牢代替;被告坐牢的刑期是从被捕当天,即:今年7月15日算起,为期1年。
尽管已俯首认罪的被告要求从轻处分,原因是他抱恙在身,并且还要养妻子、4名子女及7名孙子,加上这只是他的初犯。不过,较早前,野生物局的主控官阿都卡林则要求法官严惩不贷,因被告扼杀了许多可能可以孵化成绿海龟的新生命,而该龟类也是完全受我国全面保护的野生物之一。
经过法官再三斟酌后,决定判处被告如述的刑罚,并强调如述判决是要给被告和公众人士一个告诫,以免同样或类似的罪行再次发生。
据了解,被告被起获的如述赃物(一批海龟蛋)将交由主控方(野生局),以便安排送往兰卡央(Langkayan)海龟孵化场接受保护。又悉,绿海龟在1997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8号附表1第1部份,乃属于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在1997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41(1)(a)条文下,任何被告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不少于5万令吉及不超过25万令吉,以及监禁不少过1年及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