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1日讯)涉及收贿5000令吉的建筑工地主管,今日在芙蓉地庭面控时俯首认罪,被判监禁14天及罚款2万5000令吉。
38岁被告莫哈末再古丁,被控于2021年3月15日中午12时至2时,在淡边一家快餐店,向山达古玛仁收贿5000令吉以作为批准其公司成功招标兴建林茂体育馆工程的酬劳,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不超过20年或罚款不少过收贿5倍或一万令吉或视那个数额为高。
被告在芙蓉地庭面控时,聆听翻译员读出控状后,就向法官鲁斯汉俯首认罪。
被告求情时表示,他需要负担母亲、妻儿的生活费,自遭逮捕后就失去了原有的工作,目前是一名电召车司机,惟因收入大大减少而无法维持生活,因此要求法官轻判。
无论如何,被告最后被判监禁14天,刑罚从下判日(即今日)算起,同时也被判罚款2万5000令吉,若无能力缴付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
与此同时,被告早前收贿的5000令吉,则需要归还给当事者。
此案主控官为莫哈末阿兹礼菲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