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28日讯)性侵15岁的亲生女儿,前军人被提控7项强奸及儿童性侵罪案法令之罪控,被告俯首认罪后,共被判处66年监禁及34鞭,基于7项囚刑皆从逮捕日开始计起,因此被告仅需坐牢18年及34下鞭笞。
被告为40岁的莫哈末哈密,曾是一名军人。控状1至3指,被告分别于今年3月11日、3月26日及4月1日凌晨3时,在乌也路处的住家,强奸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15岁10个月大的女儿。
被告此举被控3项皆抵触刑事法典376(3)条文,强奸罪控。在该条文下,抵触者一旦罪成可被判处坐牢8年至30年,另须施以鞭笞不少于10下。
控状4至7指,被告分别于今年3月11日、3月26日及4月1日凌晨3时,在乌也路的住家,触摸受害者的身体,即肢体上性侵受害者。
被告此举被控3项皆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案法令14(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14条文下被判刑。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坐牢不超过20年,另须施以鞭笞。
案情指,受害者是寄宿在学校宿舍,于今年4月12日晚上8时,受害者告诉校方,她回家与父亲同住期间,被自己的父亲性侵。于是,原告(老师)就带受害者向警方报案。
被告今日对上述的罪控表示认罪后,向法庭求情时指,家中有年迈和有健康问题的父母亲需要照顾,自己的所作所为已感到后悔,并承诺不会再重犯。
被告也说,如果可以给他第二次机会,他一定会做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好照顾家人,希望法庭能从轻发落。
副检察司表示,被告曾是一名军人,在此案件中,被告作为受害者的亲生父亲,却滥用了受害者对他的信任,对受害者伸出魔爪。
副检察司要求法庭给予严惩,以保护未成年受害者的利益。地庭法官宣判被告在第1至第3罪控,每项罪控须处以18年监禁及10下鞭笞;第4至第7罪控,每项罪控处以3年监禁及1下鞭笞。
基于7项罪控的囚刑皆是从逮捕日(4月21日)开始计起,一次被告须坐牢18年及34下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