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8日讯)一名华裔餐馆员工因当“阿窿”跑腿蓄意纵火烧4间住家,今日在爱极乐面对4项控状时俯首认罪,被判监禁3年及罚款2万令吉!
现年39岁的被告潘志强(译音),今日与一名友人被告张良末(译音)被控上爱极乐地庭,潘志强一人面对4项控状,后者则面对一项控状。
首项控状指出,被告潘志强于2021年1月17日晚上9时10分,蓄意纵火焚烧玛琳再也一间住家单位。
此外,被告潘志强也被控与被告张良末,于2021年3月9日凌晨1时,合伙纵火烧毁默迪卡花园的一间住家单位。
控状也指出,被告潘志强于2021年2月6日约凌晨5时05分,纵火烧古鲁蒙乌达玛花园一间住家单位。
最后控状则指,被告潘志强于去年2月18日凌晨4时30分,在斯里古鲁蒙花园一间住家单位,涉嫌纵火烧2辆摩哆、一辆轿车以及该住家停车位,导致受害者损失1万5000令吉。
被告们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36 (恶作剧以火或爆炸物蓄意摧毁房屋)条文。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潘志强的4项控状分别在2名地庭法官玛兹亚佐哈里及纳里曼峇鲁丁面前念出,被告在聆听控状后,俯首认罪。
法官们最终判处被告监禁12年以及罚款2万令吉,所有刑法同期执行,并从被告被捕日期,即去年3月10日计起。
而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3个月取代。至于被告张良末否认有罪,案件择定5月18日过堂。
案件主控官为丽亚娜英丹副检察司、莫哈末纳兹林副检察司以及阿妮丝娜祖娃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安立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