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一名男子在4年前酒后驾驶导致一名警员丧命和另一名警员重伤,推事庭今日宣判他罪名成立,处以4年监禁和罚款1万5000令吉。
推事布特丽诺诗拉在发表裁决时说,辨方无法就控方的证据挑起合理疑点。
法庭也谕令,若48岁的被告莫汉饶无法缴还罚款,则须以坐牢10个月取代,以及吊销被告的驾照5年。
不过,法庭批准被告辩护律师罗斯汉的申请,以暂缓执行入狱刑罚,直到辨方向高庭所提出的上诉有结果为止。
控状指出,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凌晨3时30分,在士曼丹路(Jalan Semantan)往市区的方向,在酒精的影响下超速驾驶,导致25岁的莫哈末扎米里伍长死亡,以及事发时23岁的奥斯曼依布拉欣伍长重伤。
他被指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不少过3年及不超过10年,以及罚款最低8000令吉及最高2万令吉。
本案主控官是法哈娜副检察司,自2019年开审以来,一共有15名控方证人和两名辨方证人出庭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