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脚27日讯)槟城大桥休旅车坠海案的24岁被告维迪斯,今日在法庭被宣判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监3年、罚款一万令吉及吊销驾驶执照5年,而刑罚即日起执行。
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一年替代。
被告维迪斯被控于2019年1月20日约凌晨3时,在槟城大桥驾驶一辆轿车,从槟岛前往北海途中,在槟城大桥4.0公里处造成另一辆轿车司机梅匀鉼(20岁)丧生,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者将面对2年至10年监禁,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同时被吊销驾驶执照至少3年。
此案件今日下判,而法官阿扎尔法力兹裁定被告维迪斯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阿扎尔法力兹聆听控辩双方意见后,认为此案虽是一宗交通意外,但法庭有责任向社会民众宣导安全驾驶的重要性,进而作出重罚的裁决,即监禁3年、罚款一万令吉及吊销驾驶执照长达5年。
较早前,被告代表律师K.巴拉玛纳丹求情时,以事发时被告年仅20岁4个月,原是一名理发师学徒,惟被控至今已无工作,驾照亦被扣留,希望法官判处最低刑罚。
惟主控官莫哈默纳斯里副检察司提出反驳,指此案受到全国人民及媒体高度关注,因此,认为法庭应以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前提下,判处最重刑罚,以儆效尤。
他直言,此案导致一条人命的丧生,死者家属痛失亲人;而被告在面控时否认罪名,导致浪费公帑。
“槟州危险驾驶案件高企,其中威中区尤为严重。希望此案能让民众引以为鉴,也给予被告一个教训,日后若有机会再次驾驶,能更为小心顾及他人安全。”
另一方面,被告代表律师K.巴拉玛纳丹闻判后,再次提及被告尚年轻,而他会在明日针这项裁决提出上诉为由,要求法官暂缓执行刑罚。
惟控方随即引述过去数宗相同案例的刑罚为参考,指被告年龄不应是考虑缓刑的理由,此点获得法官认同,拒绝暂缓刑罚的要求。
大山脚法庭于2021年9月29日,裁决被告表罪成立,被告随后选择宣誓自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