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一名吉隆坡市政局助理行政官员因收受2名清洁承包商公司老板总额2700令吉的款项,今日被地庭判处罚款1万8000令吉或监禁15个月取代。
现年45岁的莫哈末希菲恩诺丁,在法官罗兹娜面前对6项受贿控罪表示认罪。
他被指于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美旦端姑1路马来亚银行美旦端姑分行,收取2名清洁承包商老板的贿款,并将有关贿款汇进他的账户。
被告在第一项至第六项控状下,每项罪行各别被罚款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监禁15个月(第一项至第三项控状各监禁2个月,第四项至第六项控状则各监禁3个月)。
法官罗兹娜在下判前,劝告被告为自身的4名孩子树立好榜样,而不是犯下触犯法律的行为。
“法庭予以最后改过的机会,虽然你认罪,但这是令人难过的,因为一名公务员做出(贪污)的行为。你被扣留长达26天,法庭希望你可以引以为戒。”
伫立在被告栏的莫哈末希菲恩随后回应“我明白”。
根据控状,莫哈末希菲恩身为房屋管理和社区发展局的行政助理官员(N29),担任隆市政局2区房屋经理,被控收受来自房屋和垃圾屋清洁承包商公司老板的款项并存入到自身马来亚银行账户,有关款项与被告作为2区房屋经理的公务有关。
他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多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2021年3月12日,莫哈末希菲恩在3个地庭面对120项收受贿款的控罪时否认有罪,他被指收受5名清洁承包商公司老板总额8万2700令吉的款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被告今日在庭上对刑事法典下的6项控状表示认罪后,法庭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条文考量另外28项控状。被告代表律师为拉苏里安,控方则是来自反贪会的法德里副检察司。
法德里随后向媒体说,被告在2个地庭各别面对的另外86项控状,择定本月19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