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3日讯)经营杂货店的30岁华裔女子,4年前被控贩毒和拥毒,经过漫长审讯,因控方未能证明表面证据确凿,今日获新山高庭法官宣判无罪释放,侥幸逃过死刑。
被告林淑君(30岁,已婚)是在2017年被捕,面对3项贩毒和2项拥毒控状。
3项贩毒控状内容,指她被控于2017年12月2日,晚上8时30分许,在新山县拿督翁镇一间民宅内,贩运692.12克狂喜兴奋剂(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4514.09克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38.45克海洛英,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与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被判刑。一旦罪名成立,唯一刑罚是死刑。
其中一项拥毒控状,则指她在2017年12月2日,晚上8时30分许,在新山县拿督翁镇一间民宅内,拥有208.98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俗称一粒眠),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A(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名成立,可判处监禁不少于2年,最高不超过5年,以及鞭刑不少于3下,最多不超过9下。
另一拥毒控状指她在2017年12月2日,晚上8时30分许,在新山县拿督翁镇一间民宅内拥有452.11克克他命,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名成立,可判处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上述案件2018年9月27日开始审讯,期间控方共传召8名证人,今日下判。
承审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卡达下判时,基于控方未能证明被告表面证据确凿,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此案主控官是莫哈末沙菲奇副检察司,林淑娟分别委任达勿依斯迈、莫哈末阿都卡迪尔、阿末法依兹及方丽莹共4名律师为她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