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一名家庭主妇承认在推特发表煽动字眼及侮辱国家元首、王室及部长,今日在地庭被判罚款1万令吉或以坐牢9个月取代。
法官埃德温在现年28岁的被告努法扎对两项指控俯首认罪后,宣判上述刑罚。
针对发表煽动字眼的指控,努法扎被罚款2000令吉或坐牢3个月取代,至于发出侮辱言论的指控,她被罚款8000令吉或坐牢6个月取代。
根据首项控状,努法扎通过其推特帐号“Eija Boo”发表煽动字眼,具有对元首、王室及部长招致侮辱的倾向。
她于5月22日晚上8时33分在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局办公室作出上述罪行,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被判刑罚,一旦罪成,可被罚款高达5000令吉或坐牢最长3年,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二项控状,该名妇女在相同日期及时间,通过名为“Fazrin Ismail”的推特帐号蓄意侮辱他人,有关内容于6月10日晚上8时在旺沙玛珠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局的网络及多媒体刑事调查组办公室被读取。
她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下面控,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条文被判刑罚,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坐牢长达1年,或两者兼施;若被定罪后重犯,可每日被罚款1000令吉。
没有委任辩护律师的被告在求情时,以对本身的行为感到后悔及觉悟为由,要求判以最低刑罚,但主控官诺达雅娜副检察司则要求法庭宣判相称刑罚,以作为被告及社会大众的警示,即侮辱王室是一项罪行。
另一方面,38岁的保安人员沙里尔在相同法庭面对侮辱元首的指控,否认有罪。
控状指出,他于4月20日早上7时43分通过名为“Sharil bin Mohd Sarif”推特帐号,发布侮辱元首的内容。
有关内容于6月10日晚上8时在旺沙玛珠武吉安曼商业罪案调查局的网络及多媒体刑事调查组办公室被读取,被告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下面控,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条文被判刑罚,有关刑罚如上
法庭允许被告以3000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并择定此案在9月24日重新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