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拉登嘉楼6日讯)助理工程师涉嫌利用职权取得价值9万6780令吉的工程,今日在地庭面控,被告否认有罪,案件订于5月5日过堂。
42岁的被告莫沙鲁哈依扎莫哈末,在聆听主簿官宣读控状后不认罪,承审此案的法官是达祖基阿里。
控状指出,身为助理工程师也是工地监督官员的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在乌鲁登嘉楼县公共工程局,利用职权获取一项维修乌鲁登嘉楼道路及排水系统的工程。
控状也指出,被告自行完成整项工程,却在工程进度表上注明工程是交由承包商来完成。
有鉴于此,被告的行为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可以在第24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坐牢20年,以及罚款不少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否认有罪后,法官批准被告以8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外出,并择定此案于5月5日过堂。
此案主控官是来自反贪会的法拉雅斯敏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