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1日讯)怡保一家药剂企业前人事部执行员今日被控14项伪造发薪文件罪名,欺骗公司7万177令吉10仙,被告承认5项控罪,法官判处被告每项控罪监禁2个月,刑期同期执行。
法官同时判处被告罚款7万9900令吉75仙,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15个月监禁取代。
此外,随著被告承认5项控罪,代表霹雳州反贪会的副检察司努鲁瓦希达因而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条文(案件转移),撒回对被告的其余9项控状。
现年31岁的西蒂爱莎今日被押往怡保反贪污法庭面控,控状指她在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任职一家公司的人事部执行员期间与一名男子合谋,提呈其个人银行户头,索取已停职员工每个月介于795令吉5仙至5089令吉25仙不等的薪资。
被告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8条文(伪造申索),并可在该法令第24(2)条文下受罚,以及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在上述法令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法官英德拉奈都在被告认罪后,作出上述宣判。被告代表律师为莫哈末里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