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銮18日讯)“酒驾司机撞死警员案”肇祸司机今早带往法庭面控,惟被告不但否有罪,更声称事发时是警员自行来撞他,导致意外发生!
被告为现年58岁的T.尤佳拉加,他今早由警方押往居銮第三推事庭面控,全程低头回避媒体镜头。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本月12日晚上10时57分,于居銮前往德华兴路6公里处驾驶时,撞上杜顺裔警员巴拉弗伯纳德(28岁)所骑乘的摩哆车,导致对方意外身亡,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 (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
控状指出,被告事后被验出体内酒精超标,即每100毫升血液含有134毫克的酒精。
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 (1)条文(修正案)下,被告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少10年,最高不超过15年监禁,以及最少5万令吉,最高不超过10万令吉罚款。
此案主控官为诺查希达副检察司,承审推事为阿鲁诺娃达丝。
被告在聆听控状后否认有罪,还辩称当时是死者撞向他的轿车。在推事询及被告是否需要保外候审时,被告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支付保释金,因此接受继续扣留,等待进一步审讯。推事随即择定案件展延至3月22日过堂。
根据早前报导,死者巴拉弗伯纳德生前在居銮警区护卫小组任职。事发当晚,他从新邦令金监狱处理检疫工作后,在返回居銮警局的路上遭反方向车道的轿车撞击,当场死亡。
死者甫于今年1月初在沙巴结婚,重返工作岗位不久却遭遇横祸。
警方在意外发生后,迅速逮捕了肇祸司机。警方随后也证实,该名司机的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并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条文调查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