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警方在路障截停你时,你的权利是什么?国民大学法律系讲师拿督诺阿兹雅说,警方有权检查身份证和驾照,若对方无法出示驾照,警方可以开罚单,但不能以无驾照为理由逮捕对方。
“无法出示驾照不需要被逮捕,执法官员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你提供联络号码。”
她是针对近期警队被女子投诉,遭警员性骚扰的事件,接受《马新社》访问时说,事主可以将发生事件的地点,以及涉及警员的编号和名字记下,然后尽快报警。
诺阿兹雅也是大马人权委员会儿童事务专员,她指出,女性必须学习在任何情况下保持警惕,而性骚扰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在任何人身上发生。
她说,若警员要挟会被逮捕,或性暗示事主要求抚摸或观看其私处,可以在刑事法典第509条文(蓄意污辱他人罪)或354条文(非礼罪)下被对付。
由于国内正落实第二轮的行动管制令,全国设有超过300个路障,但有大部份人士仍不清楚本身拥有的权利。
因此,她呼吁民众在路障时,清楚知道本身的权利,若自己或身边的人受到执法单位性骚扰,就即刻报警。
她说,警方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实施路障时,拥有一套标准作业程序。
“警方在行管令期间,于路障时,有权力要求你停下,询问你将前往的地点,并是否会跨县或跨州,而警方也有权力,检查你的身份证和驾照。”
“需要跨州的人士,必须出示住家附近警局,所提供的批准信。若无法出示批准信,警方有权力要求他们折返。”
因此,诺阿兹雅呼吁民众,花些时间了解本身拥有的权利。
她指出,这些基本权利包括了生命,自由与个人安全,而警方也必须尊重这些权利。
不过,诺阿兹雅也指出,被警员性骚扰的女事主,也不应该将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公诸于世,让涉及警员在没有自辩的机会前,遭公众判断。
她说,一旦涉及警员被判有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反之,若女事主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女事主也会因此面对法律诉讼。
“没有所谓的绝对权力,联邦宪法第5条文已阐明所有的情况。在履行我们的职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标准作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