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两名商人声称能协助更改控状企图诈骗一名公司董事4万令吉,今日在法庭上俯首认罪,被判罚款5万令吉,以及坐牢1星期。
这两名被告分别是51岁的莫哈末胡先(自雇人士)和54岁的公司经理拉扎里,他们是在刑事法典第415条文(诈骗定义)下被控。
根据控状,两人是在2020年12月16日,在布城Zenith酒店大堂中,企图诈骗一名公司董事诺拉兹曼。
当时诺拉兹曼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贪污),而两名嫌犯则声称,能协助受害者将控状改成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5(1)条文。
两名被告要求受害者支付4万令吉作为酬劳,因此抵触了刑事法典第415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417条文下被判刑,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他们可被判监禁最多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由于两名被告双双俯首认罪,承审法官阿祖拉宣判,莫哈末胡先需坐牢1星期,并罚款5万令吉;而拉扎里则被罚款5万令吉。
她说,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坐牢8个月代替。
被告代表律师阿哈阿敏和法米阿都莫因在求情时,要求法庭从轻量刑,因为被告患有慢性疾病,还是家里的家庭支柱。
他们说,两名被告此前给予高度配合,并同意成为检方证人及与执法单位合作。
不过,副检察官旺沙哈鲁丁认为,两名被告犯下的罪行是严重且不能被妥协的。
“他们的行为与公共政策相抵触,其行为带出政府机构似乎很容易被贿赂的形象,这是严重的罪行。”
根据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第16(a)(A),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1万令吉或贿金的5倍,视何者为高。
而根据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第25(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