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4日讯)两名男子共谋自称为国能公司职员,涉嫌通过“中间人”向一名公司业者索讨1万7000令吉贿款,作为撤销该公司偷电案件的条件。两人今日在索贿和共谋罪名下被控,他们皆不认罪,获准以1万5000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释。
两名被告分别是阿米尔努拉昔(42岁,无业)和莫哈末再拉尼(52岁,无业)。
阿米尔努拉昔一共面对3项控状,根据第一个控状,指他在2015年10月19日中午12时,以电话方式,通过一名华裔男子纪建华(译音),向一家公司业者周志祥(译音)索讨2万令吉的贿款,作为撤销该公司偷电案件的条件。
根据第二项控状,被告在同日下午4时,再次以电话方式,通过纪建华向周志祥索取1万7000令吉的贿款。
两项控状皆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第24条文下被判刑。
第三项控状指出,被告在同年10月26日下午4时,与第二名被告莫哈末再拉尼共谋,在新山甘榜玛穆迪,通过纪建华,向周志祥取得1万7000令吉贿款,以协助撤销该公司偷电案件。
另一方面,被告莫哈末拉尼,被控在2015年10月26日下午4时,在新山甘榜玛穆迪,通过纪建华向周志祥取得1万7000令吉贿款,以协助撤销该公司偷电案件。
上述行为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8(1 )(c)条文同读,并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下被判刑。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赂金的5倍,或罚款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两名被告在聆听控状后,皆不认罪。承审法官卡玛鲁丁允准两名被告,各由一名担保人,及1万5000令吉保外后审,并将案件订于11月17日过堂。
本案主控官是来自反贪会的尤诺士莫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