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 一名拥有拿督勋衔的越南女商人3年前贿赂官员的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和罚款,随著高庭今日批准其暂缓服刑申请,不仅让她暂时恢复自由之身,也可趁此机会一圆再度走入婚姻殿堂的心愿。
现年44岁的拿督麦慕娜原名陈氏梅(Tran Thi Mai),地庭是在去年9月26日宣判她两项向大马海事执法机构官员行贿35万令吉的控状罪成,处以监禁3年及罚款175万令吉,若无法缴还罚款,则须以坐牢18个月取代。
地庭当时不批准陈氏梅所提出的暂缓服刑申请,因此她目前在加影监狱服刑。
在今日的庭审,法官拿督嘉米尔批准陈氏梅的申请,以暂缓入狱服刑,直到她就地庭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有结果为止。
不过,嘉米尔谕令陈氏梅缴付175万令吉的罚款。
申请人(陈氏梅)今日并未出庭,因为她目前在加影监狱隔离,但其未婚夫有出庭。
法官批准申请人以40万令吉,外加两名本地籍担保人保外,以及申请人必需将护照交予法庭保管,以及每月1次到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办公室报到。
嘉米尔说:“我已斟酌申请人、副检察司的陈词,以及所提出的案例,我批准申请,因为在本申请中,存有特殊情况。申请人必须缴付这两项控状的罚款,因为所暂缓的仅是监禁刑罚。”
较早前,陈氏梅的代表律师斯里达兰陈词说,其当事人没有严重犯罪记录,并已在大马定居超过10年和皈依回教,同时即将结婚。
“申请人风雨不改地出席每一次的庭审,不可能会潜逃,她要和她目前由其未婚夫照顾的孩子团聚。”
“她所来自的家庭还在越南,他们可以缴付(保金),之前的(25万令吉)保金,也已在地庭付清了,申请人逃回越南的可能性并无根据。希望保金定在30万令吉以内,法庭可另设附加条件。”
主控官诺迪亚娜副检察司反对暂缓服刑申请,因为个人利益并非是法庭暂缓刑罚的特殊理由。
“她的一名孩子是跟了前夫,另一名则是由未婚夫照顾,不存在申请人要跟孩子团聚的理由,因为他们已经由其他人照顾。
“此外,申请人常会回越南,证明她在当地还有利益关系,申请人可能会使用老鼠道潜逃。”
诺迪亚娜补充,申请人所做出的承诺并非是一个暂缓刑罚的正当理由,除非是强有力的理由。
两项控状指出,被告于2017年5月2日和5月12日在吉隆坡,向海事执法机构的官员行贿合共35万令吉,以寻求释放4艘被该机构扣押的越南渔船。
她被指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b)(B)条文,一旦最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