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罗士打1日讯)3名15岁少年涉嫌与未成年的13岁同校女生发生性行为,周四被控强奸时皆否认罪名,分别以6500令吉、6000令吉及5000令吉保外候审。
在我国,任何人士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女方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
首名被告面对4项控状,被指于今年3月至4月,分别在友人住家或橡胶园与一名13岁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与16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并可与相同法令第376(1)项条文同读。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判最高监禁20年及鞭笞。他获法官允许以6500令吉保外候审。
第2名被告面对2项控状,被指于今年3月初至4月中,在友人住家或橡胶园与一名13岁少女发生性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与16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并可与相同法令第376(1)项条文同读。他获法官允许以6000令吉保外。
第3名被告面对一项控状,被指于今年3月初,在友人住家与一名13岁少女发生性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与16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并可与相同法令第376(1)项条文同读。法官允许他以5000令吉保外候审
3名被告也必须每个月定时到警局报到,案件择定10月16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