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5日讯)雪州贸消局执法组日前对州内35家二手车行展开突击检查,查证有11宗汽车买卖以“零”头期优惠来吸引消费者上钩,违反了1967年租赁法令(Akta Sewa Beli),即规定任何买卖交易,必须至少支付车价的10%。
雪州贸消局执法组主任阿兹曼指出,卖车不收头期就等于犯法,法令规定10%头期的设定,原是为了维护买卖双方和银行借贷方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想买车,连10%头期都拿不出,在偿还车贷供期时就会有一定风险。
合约上做手脚
“现今当下二手车商为了业绩,很多铤而走险打出零头期的口号,这样已抵触我国相关商业活动的法令。因为部分二手车商习惯在零头期合约上做手脚,一旦购车者无法偿还贷款被银行拖车时,才惊觉自己所购买的车价出现问题。”
他透露,贸消局目前引用1967年租赁法令第31(1)条文调查此案,一旦罪成可被罚最高10万令吉。
“抵触法令的团体组织会在46(1)条文下被控,罪成将被罚款10万令吉,如果再犯将被罚不超过25万令吉。如果违法一方不是团体组织,将被罚最高2万5000令吉或最多监禁3年,累犯则最高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最多5年或两者兼施。”
阿兹曼今午在莎阿南雪州贸消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如是披露。他指出,不止二手车商,包括具有品牌的汽车公司也在使用“零头期”的销售手法吸引客户。
他强调,贸消局展开检举行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买卖双方,银行及担保者多方的利益,也借此提醒业者遵守贸消部的条例,同时也希望公众厘清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避免奸商在法律合同上欺瞒,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