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日讯)5名巫裔男女本被控拥毒及贩毒的死罪,惟今日主控官莫哈末阿米尔提呈交替控状,以拥毒提控其中一名被告莫哈末沙里尔,同时也为另4名被告提出“释放并不代表无罪”申请。最终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末沙里尔宣判莫哈末沙里尔监禁12年及鞭刑10下,另4人则无罪释放。
这5名被告分别是莫哈末沙里尔(33岁)、莫哈末尤索夫(44岁)、南拉(49岁)、莫哈末依扎(20岁)及贺妮斯(33岁)。
早前这5人被控于2017年3月7日早上9时45分,在大山脚百利镇花园某住宅单位,企图售卖17.3克海洛英及9克吗啡毒品,共26.3克的危险毒品,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一旦罪成可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被判终生监禁则会加以鞭刑。
至于第二项控状为,5名被告被控在同一日期和地点,涉嫌藏有0.93克的冰毒,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惟今日过堂期间,主控官莫哈末阿米尔突然提呈交替控状,重新提控其中一名被告莫哈末沙里尔。
第一项控状内容,与以上控状内容相似,只是控方修改提控条文,从原本的危险毒品法令第39(1)(a)条文,修改为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
一旦罪成,可在危险毒品法令第39(A)条文下被定罪,被判终生监禁或监禁不少过5年,同时鞭刑不少过10下。而第二项控状则保持不变。针对以上两项控状,莫哈末沙里尔俯首认罪。
槟城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末沙里尔判罚,第一项控状被判监禁12年及鞭刑10下,而监禁期从逮捕日算去。至于第二项控状,则被判监禁1年,与第一项罪名同期执行。
至于另外4名被告,主控官莫哈末阿米尔则为他们提出“释放并不代表无罪”的申请。
司法专员询问控方日后是否会再提控这4人时,莫哈末阿米尔回答“不会”。经过考量后,司法专员宣判4名被告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