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7日讯 )金正男命案,第二被告段悌香的代表律师郑宝德表示,控方无法证明,段悌香与4名朝鲜籍嫌犯有共同意图进行谋杀,也没有可信的证据证明段悌香在干案前曾练习。
他说,段悌香于案发当天前往机场,是要拍摄搞笑和恶作剧影片,而非要伤害或杀害死者。
他认为,被告没有伤害和杀死金哲的动机,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认识死者,被告给口供时也称死者为新演员,因此被告没有理由要谋杀死者。
郑宝德强调,被告没有犯罪意图,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致死死者。
他解释,段悌香在案发后没有换衣掩人耳目,在厕所的时间也只有区区的1分钟9秒,证明她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手掌沾染了VX神经毒剂。
他说,段悌香之后也没有匆匆离开现场,事后也没有清洗或丢弃案发时所穿的“LOL”白色上衣和蓝色裙子,或修剪指甲。
他称,虽然被告有机会逃走,但她并没有这么做,甚至在案发两天后再度穿著同样的鞋子和包包回到机场,按与逃逸嫌犯Y先生(李吉欧)约定,进行恶作剧节目拍摄。
“我们3人加起来90年的执业经验,不曾见过一宗谋杀案,被告在光天化日下犯罪,且在案发两天后回到四处装置闭路电视的案发现场。”
郑宝德表示,国家化学局化学武器分析中心主任拉惹苏巴玛廉医生也证实,普通人不会知道相关液体是VX神经毒剂,也是危险的化学武器。
“我们认为,法官应该考量到,控方没有证据证明,Y先生曾告知第二被告,有关液体足以让人致命,以及VX神经毒剂是被告从越南带进大马。”
段悌香其他两名代表律师为拿督拿兰星和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