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一间建筑公司因其建筑工地第二次发生黑斑蚊滋生事件,今日被推事判决罚款1万令吉。
一旦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2个月取代。
在安全项目经理莫哈末海德哈代表公司承认犯下上述指控,推事官黄彩霞决定给予罚款1万令吉或监禁2个月的刑罚。
该公司在2016年10月20日,在旺沙玛珠10区的一个施工工地的水坑被控给予埃及斑蚊孑孓繁殖和保护的环境,埃及斑蚊是一种会传播疾病的昆虫。
该公司抵触《1975年消灭带菌昆虫法令》第13(1)条文,并与相同法令第13(2)条文同读,也可在同一条法令第23(b)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蒂蒂汪沙县卫生官员曾要求罚款至5万令吉,基于被告曾经在2016年6月在同一法院,因同样的指控被判5500令吉,然而却没有采取严厉的防范措施。该施工工地邻近住宅区和学校,会导致当地骨痛热症的案件上升。
莫哈末海德哈则要求轻判,因为该建筑项目已经完成,施工工地的清洁工作和害虫防范的报告已经呈交法庭。
据案件实情,一名卫生官员到该施工工地进行传播疾病的昆虫繁殖检查。据检验记录,在该工地水坑发现的孑孓是会传播让人致死病毒的埃及斑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