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农历新年燃放烟花爆竹成传统,警方鲜少接获民众投报!
据一名警方发言人受访时表示,尽管法令禁止民众购买和燃放爆炸力强的烟花炮竹,惟每一年还是有很多民众目无法纪,甚至带著家人一同到烟花炮竹档口进行选购。
他说,一般上警方是在接获可靠情报后,才会派人进行侦查行动,待证据确凿后才将一干人等逮捕归案。惟并非每次行动都是顺利的,有时警方抵达现场时已人去楼空,只留下一箱箱烟花炮竹。
“从古至今农历新年燃放鞭炮,已被民众认为是一种传统,因此就算有人私自贩售违禁的烟花炮竹,极少会有人主动向警方做出投报。”
这名警官表示,本地目前市面上的烟花炮竹供应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负责进口与批发。这类摊贩非常精明,他们负责向国外黑市商人以最低价购得烟花炮竹,通过海运进入我国;这类型商人与顾客交易时非常谨慎,只会和相识的顾客进行交易,完全不接待新顾客,因此增加警方调查难度。
另一种炮竹供应商则较为偏向零售商类型,他们向前者取货后,拆分再进行分销工作,从中谋取利润过肥年。
“一些供应商会以售卖年货及获准贩售的烟花的名义,向市政局申请执照,惟当顾客上门后,却私底下也向他们推销违禁烟花炮竹。”
他表示,警方可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逮捕烟花炮竹摊贩进行调查。惟当警方提呈完整报告予副检察司时,却是由后者来决定要否提控;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将可判罚款1万令吉及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