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3名涉嫌在去年持刀抢走陆路交通局75万令吉男子,其中2人今日因控方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
根据控状,3名被告在2016年7月4日下午5时30分,在吉隆坡旺莎玛珠陆路交通局会计部,持刀抢走75万令吉4840令吉30仙,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95 (结伙抢劫)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7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20年监禁和鞭笞刑法。
法官扎曼莫哈末诺基于控方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当庭宣布其中两名被告无罪释放;他们分别是41岁的三苏立(仵工)和27岁的莫哈末哈菲(邮差)。
至于第三名被告莫哈末法兹尔(23岁),则因控方提出确凿证据,表面罪名成立,法官谕令被告必须在明年1月26和2月9日亲自出庭答辩。
此案的副检察司为阿米拉沙立,被告代表律师为阿立夫及陈伊旦(译音),控方今日也传召了16名证人出庭供证。
根据报导,这宗持械抢劫案是在去年7月4日下午5时42分,在吉隆坡旺沙玛珠陆路交通局总部的柜台内发生,匪徒如入无人之境般接连持刀制伏官员再抢劫。
事发前两名陆交局官员正在会计房内点算当日的收入现款,而同一时间两名戴摩哆头盔的嫌犯,则从没有上锁的后门潜入。
嫌犯先进入执法行政室,以巴冷刀制伏房内一名女官员,接著再冲入收入室,制伏里面另外3名官员,抢走已点算好放在柜台的逾75万4840令吉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