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5日讯)华裔夫妇被控涉嫌在消费税GST-03报表,填写伪造退税款项案,于周三过堂,辩护律师基于未获得主控官提供全部的相关文件,同时申请将2名被告的案件在同一天进行,获得法官允许展延到11月17日再作案件管理。
被告分别是罗炳华(48岁,译音)及黄丽芬(45岁,译音),于今年8月30日被提控上法庭,分别面对7项及4项的控罪,2名被告皆否认有罪,案件早于10月4日进行过堂,男被告于9月13日再面对另5项相同提控。
该案周三上午在怡保地庭为男被告其中5项控罪进行过堂,辩护律师陈俊耀(译音)及莎兹瓦妮在庭上表示,他们从反贪会主控官只获取部分文件,同时向法庭提出申请,将2名被告的其他相同案件定在同一天进行案件管理。
地庭法官慕达扎迪在聆听律师的要求后,宣布定在11月17日(周五)下午2时45分进行案件管理。此案反贪会主控官是丹嘉娜洽。
被告罗炳华被控于2016年1月至5月期间,在位于怡保的霹雳皇家关税局,与另一名男子黄庆鸿(译音)涉嫌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的消费税GST-03报表上,填写伪造退税款项,企图欺骗共36万3769令吉的退款。
此外,男被告也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位于怡保的霹雳皇家关税局,涉嫌在消费税GST-03报表填写伪造退税款项,企图欺骗共47万8715令吉的退款,共犯下7项罪行。
被告黄丽芬则被控于2016年1月至5月期间,在位于怡保的霹雳皇家关税局,涉嫌在消费税GST-03报表填写伪造退税款项,企图欺骗共26万7123令吉的退款,共犯下4项罪行。
被告的行为已抵触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89(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89(1)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初犯者可被判罚款伪造退税款项10至20倍的款额,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第二次或重犯者,可被判罚款伪造退税款项20至40倍的款额,或监禁不超过7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