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脚3日讯)少女逆向行驶撞死人一案,控方今日修改控状,以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条文提控19岁被告黄佩雯,同时也向法庭申请吊销被告驾照直到结案,被告否认有罪,也对吊销驾照没有异议,案展8月28日审讯。
被告原本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情况下驾驶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导致他人死亡)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3年及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
随著被告早前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条文下被控,惟尿液化验报告呈阴性反应,显示被告没有服食毒品,推事判处被告罪名不成立。
对此,控方今日修改控状,转而以陆路交通法令第41(1)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条文提控,若罪成可被判监禁至少2年及最高10年、罚款至少5000令吉至最高2万令吉。
暂吊销驾驶执照
19岁少女黄佩雯(译音)今早在父母陪同下,依然以黑衣黑裤现身大山脚法庭,并在庭上聆听通译员重读修改的控状后,表示不认罪。
此外,主控官卡玛丽亚也向法庭申请暂时吊销被告的驾驶执照直到结案为止,被告在询及是否求情时,摇头表达没有看法,推事查玛丽亚指示被告提呈驾照。
通译员随后在庭上说,被告辩护律师致函法庭要求将案件展延至8月28日审讯,推事批准案件展延。(258)
新闻背景:逆向行驶1死5伤
2017年3月14日早上7时许,19岁华裔女子在高速大道反方向行驶,与迎面而来的3辆轿车、一辆客货车及一辆摩哆相撞,导致一名轿车司机当场毙命,5人蒙受皮外伤。
死者为26岁的莫哈末方迪(来自双溪大年),事发时他驾驶第二国产金龙鱼轿车准备从槟城返回双溪大年住家,在南北大道从双溪赖往北海反方向车道,即第134公里途中遇祸。
被告患有学习障碍,并持有残障人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