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卫生部食品安全及品质局主任诺莱妮警告,售卖含毒、破坏或威胁人体健康的食物或水果,可构成罪行,若被判有罪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
她说,1983年食品法令第13(1)条文阐明,任何人准备或售卖任何内含有毒、破坏或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物可被视为犯法,若被判有罪可被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最高监禁10年或两者兼施。
她针对《星报》日前的报导于今日发表文告,如是表示。该报导揭露,国内多家超市依然售卖将近腐坏的水果及蔬菜,像是番茄、萝卜、香蕉、葱头、火龙果等,并以低价售卖。
诺莱妮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食物前应仔细看商品标签,并且在吃食物前应该看、闻、尝,避免食用腐坏或受污染的食物。
她说,消费者若有任何有关食品安全的疑问,可联络各州县卫生局或浏览官网http://moh.spab.gov.my或通过食品安全及品质局面子书www.facebook.com/bkkmhq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