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联邦法院今日维持上诉庭判决,即政府在9年前援引内安法令逮捕民主行动党士布爹国会议员郭素沁的行动不合法,并谕令政府赔偿35万令吉予郭素沁。
以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查马拉尊为首的三司一致驳回政府的上诉,并谕令政府须支付20万令吉普通赔偿,以及15万令吉惩罚性和严重损害赔偿金予郭素沁。同时,政府也须支付上诉庭和联邦法庭的7万令吉和1万令吉堂费。
另两名承审法官是丹斯里哈山拉和拿督巴利亚尤索夫。
郭素沁在庭外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这起缠绕她9年的案件,正义终于获得伸张。
她感谢法院维持上诉庭的原判,以及其律师团队和支持者这9年来的支持及努力,让她打赢这场仗。
“我是于2008年在内安法令下被逮捕,今年是2017年,我等了9年终于看到法庭做出公正和令人满意的判决。”
她笑说:“今天是我最开心的一天。”
郭素沁的代表律师奈也披露,政府的上诉理由包括普通赔偿已足够,不需要额外支付惩罚性和严重损害偿金,同时上诉庭也没有特别阐明赔偿数额的原因。
“但实际上法官当时有给予理由,当中包括警方针对《马来西亚前锋报》于2008年9月18日的报导直接逮捕她,而其当事人并没有涉案 ,这些显示了警方的行动是高压手段,因此这也是为什么政府须额外支付惩罚性和严重损害赔偿。”
案件缠绕9年
上诉庭是在去年7月26日驳回高庭于2015年4月22日的判决,即政府在2008年援引内安法令逮捕郭素沁的行动不合法,并谕令政府赔偿35万令吉予郭素沁,以及支付7万令吉堂费。
郭素沁是在2009年3月13日入禀法庭起诉时任内政部长丹斯里赛哈密、时任警察总长丹斯里慕沙哈山、逮捕她的政治部警探余锦添(译音)副警监以及大马政府。
郭素沁在诉状中指,4名答辩人在2008年9月12日晚上11时15分,在没有确实理由下援引内安法令,在其吉隆坡住家前的阿旺金纳路逮捕她。
诉状指出,在翌日凌晨2时,她在旺沙玛珠警局获得余锦添副警监的通知,了解本身是在内安法令第73(1)条文下被捕,原因是她曾参加可能造成种族紧张及冲突的活动。郭素沁被扣留至19日才获释。
诉状说,由于4造的疏忽,导致她食物中毒进而面对精神和肉体的折磨,4造在当时也否决她受宪法维护的权利。
郭素沁在诉状中要求多项索偿,包括针对非法逮捕、错误扣留、伤害与受苦、巨大的精神痛苦、特别赔偿、普通赔偿以及法庭认为合理赔偿等的种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