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 5名向公务员行贿的人士,今日分别在3州法庭被控。他们是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b)(企图行贿)条文下被控。
反贪会副首席专员(行动)拿督阿占巴基今日表示,这5人中,2人来自沙巴,2人来自登嘉楼,另一人则来自柔佛新山。
他说,其中3人是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b)条文(企图行贿)下被控,他们皆选择认罪。
其中,33岁的被告南达古玛在瓜登法法庭被控企图贿赂一名警员,在认罪后被判监禁1天及罚款1万令吉。
在亚庇,40岁的被告阿娜丽莎被控企图贿赂一名警员,在认罪下,被判监禁1天及罚款1万令吉。
另一名被告25岁的罗里司机吴建达(译音)被控在去年以300令吉贿赂一名公务员,今日在新山地庭,被判处监禁1天及罚款2万令吉。
阿占巴基指出,在执法过程中,反贪会将会继续努力展开调查,不只是针对受贿者,同时也针对行贿者,因为在反贪会法令下,受贿及行贿者的罪行是一样的。
他表示,民众也必须知道,行贿是一项很严重的罪行;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b)条文下,行贿与受贿的刑罚都一样重。
“为了帮助反贪会调查行贿的一方,受贿者应给予全力配合,向反贪会做出相关投报。”
在这个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相当于贿金5倍的金额,视两者罚款何者为高。
上星期,14名在行贿罪行下被调查的人士已在全国不同的法庭上被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