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6日讯) 为了免受牢狱之灾,被搜出非法拥有巴冷刀而被控的20岁华裔男子,居然在庭内不断与法官“谈判”,由于代表律师无法接受被告行径,而向法庭宣布要退出当代表律师。
因被告无代表律师,法庭通译员重新读出被告原本的控状及交替控状,过后询问被告是否认罪时,被告依然坚持:“我要罚款,如果不能,那我要Bicara(否认有罪而要求审讯)”。
法官诺莎丽哈较后将此案展延至6月23日过堂,以让被告重新聘请律师代表,而被告获准以3000令吉与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被告陈法福(译音,20岁),被控于2015年10月9日早上10时30分在敦林苍祐大道,非法拥有一把62公分长的巴冷刀,及一把32公分长的刀子,抵触1958年腐蚀、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此条文下罪成者,将被判至少5年或最高10年监禁。
交替控状指被告于同时同地拥有上述物品,触犯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29(1)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将被罚款最高1000令吉,或监禁最高一年,或两者兼施。
早在之前,庭内的“热心人士”如通译员、庭警,甚至是在场的民众、记者,还有涉及其他案件的被告也不断向被告解释,其原本控状与交替控状的不同之处。
因此,被告在这情况下,可选择在刑罚较轻的交替控状下认罪,不过最终还需视法官决定,以判决被告的刑罚是多少。
但被告还是担心认罪后会被判坐牢,不断央求法官不要判他坐牢。他表示若法官答应不让他坐牢后,他就会认罪。
被告“屡劝不听”,最后连其代表律师也受不了,向法庭要求退出代表其当事人。这导致被告的母亲感到很担心,还跪求律师,哭泣要律师再帮帮她的孩子,但其律师去意已决。
主控官林素歆副检察司也说,控方已给予被告机会,即提呈有关刑罚较轻的交替控状予被告。在程序上,若被告选择拒绝认罪,有关交替控状也必须撤回,并回到原本的控状进行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