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5日讯)法律系讲师衫瑟星认为,昨日因在高速大道上反方向行驶酿成1死5伤车祸的女生,应在谋杀罪名下被调查,而非陆路交通法令。
他接受《新海峡时报》报导时指出,这宗死亡车祸并非单纯的因为鲁莽或危险驾驶而造成,而是谋杀。
“我要求警方以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展开调查,而不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条文。”
他补充,根据刑事法典第300(d)条文,若任何人知道该行动非常危险且可能致死他人,或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足以致命,而依然做出该行动,都可被视为谋杀。
他举例,若某人向人群中发射大炮而致死他人,尽管他无意杀死任何人,但这位发炮者已犯上谋杀罪。
“在一个反方向车道以时速110公里行驶,等同于向人群发炮。”
他认为,该名女司机在审讯时可能会提出各种借口辩护,如酒醉后无意犯规,或是她正在逃避其他危险等,但他认为,在目前的调查阶段,当局应以谋杀罪名展开调查。
这名肇祸黄姓女司机(19岁、居住在双溪赖)是在昨天早上,在南北大道从双溪赖往北海反方向车道反方向行驶,结果在第134公里处发生涉及4辆轿车、一辆客货车及一辆摩哆的连环车祸,其中一辆迎面相撞的轿车司机惨死现场,造成1死5伤悲剧。
威中警区主任聂罗斯较后指出,警方将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条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