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9日讯)电子烟业者涉嫌在没有执照下贩卖14瓶含有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油,今日在危险毒品法令下被控,被告对两项控状直认不讳,获推事轻判罚款1200令吉,或以7天监禁代替。
被告米奥苏克里(39岁),被控2项控状,首控状指他于2015年11月5日下午3时,于安邦商业中心的商店,在没有合法执照下,贩卖含有尼古丁的黄色药液(电子烟油)给一名巫裔客户莫哈末苏克里,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3(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2(2)条文下被定罪。
次控状指他在同一天下午3时20分,于同一地点,在没有合法执照下,拥有14瓶含有尼古丁的毒品(电子烟油),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3(b)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32(2)条文下定罪。
在上述条文下,最高刑罚为罚款不超过3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我国卫生部规定,尼古丁属于“c”类毒品,即使是获得执照的商家,也不能销售含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油,在毒品法令管制下,尼古丁只能作为医疗及工业用途。在医疗用途的组别中,也只有药剂师和医生可出售尼古丁给病人。
被告代表律师萨米阿占在其当事人认罪后向法庭求情,指被告是初犯,之前被卫生局取缔时,已面对2000令吉的货物损失,希望法庭能轻判。
承审此案的推事茜蒂哈浓最后裁决被告每项控状罚款600令吉,共1200令吉,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须坐牢7天代替。事后满意判决的被告米奥苏基里在法庭外向媒体表示,目前已转行售卖巧克力奶茶饮料。
他说,他在该处经营电子烟不到4个月就遭取缔,令他蒙受2000令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