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沙8日讯)商人被控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下判,江沙地庭基于控方表面证据不足,宣判被告无需出庭答辩及当庭释放,被告闻讯喜出望外。
此案周四在江沙地庭下判,被告今早在妻子的陪同下出庭聆听判决,在案件未宣判前,夫妇俩眉头深锁,心情凝重,闻判后两人放下心头大石,心情大好。
现年37岁的自雇人士莫哈末沙里夫,被控于2014年8月5日晚上9时30分左右,在江沙靠近万浓冷坡的一家油棕园内,强奸一名当年只有15岁的巫裔未成年少女,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强奸)。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或鞭笞。
地庭法官尼南在下判时提出几项控方证据不足的要点,包括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与原告案发当天在现场,因为呈堂照片并非案发现场。
法官也说,没有证据显示案发现场有帐篷及营火,因此原告供词中,指透过营火照明下,目睹被告将生殖器插入其私处的说法不成立。
他表示,原告的处女膜破裂或许是旧伤痕,并不能证明是被告生殖器插入所致,根据医生检验原告阴道的报告,没有指它是被“强迫插入”所致的定论。
他进一步指,原告私处拭下的样本,也与被告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无关。
另外,他继称,查案官没有搜集到重要证物,即被指沾有被告精液的草席。
法官也说,原告在供词中曾提出是在被逼情况下,与被告发生关系,同时指本身是透过营火照明,目睹被告将生殖器插入其私处,所以感觉到被告的生殖器是在其私处,被告最后还体外射精,把精液射在草席上。
“不过,经过深入研究,发现原告的供词与警方调查有出入,再加上控方表面证据不足,所以裁决被告无罪释放。”
今年已17岁的原告今日没有出庭,此案主控官为拉也纳拉杜副检察司,被告聘律师阿末沙米尔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