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傍晚6时06分
(吉隆坡25日讯)上诉庭裁定,《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违宪。
随著上诉庭这项标杆性的裁决,意味著《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自动失效。
以拿督林女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在审理人民公正党雪州太子园州议员末苏海米挑战煽动法令违反宪法的案件时,做出裁决。
法庭认为,相关条文抵触了联邦宪法中,人民拥有言论自由权利的条文。
本案另一名法官法格黑斯宣读判词时指出,控方若要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提控一个人,就必须证明被告的煽动意图。
他表示,煽动法令第3(3)条文与联邦宪法第10条,即人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互相抵触,因此煽动法令该条文无法生效且不可执行。
“这是一个新的宪法挑战,因为相关细节从来都没有在之前的法律诉讼中被挑起过。”
根据煽动法令第3(3)条文,只要一个人所发表的言论或出版的刊物具有煽动倾向,总检察署可在无需证明发表人的意图下便可对发表言论者提出控诉。
本案的另一名法官是哈门德星。
末苏海米代表律师苏仁德兰在案件结束后步出法庭时说,上诉庭的裁决,是“大马言论的胜利”。
他指出,这项判决会对多起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带来影响。
他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决,因为总检察署必须证明一个人拥有煽动意图,才能将他控上庭。
另外,公正党通讯主任法米在该案件上诉成功后,也在其社交网站贴文祝贺末苏海米在煽动法令下被判无罪。
审理中案件参考
他指出,这标杆性裁决能够成为将近50宗针对反对党与社运分子,正在审理中案件的参考。
末苏海米也是雪州大臣拿督斯里阿兹敏阿里的政治秘书,被控于2010年12月30日,在其srimuda.blogspot.com部落格撰写一篇“我根据1959年雪州宪法的看法”文章,被指内容含有煽动因素,抵触了煽动法令4(1)(c)条文,并可在4(1)条文下被判刑。
他被控于2010年12月30日,在位于哥打哥文宁Anggerik VanillaR31/R路的服务中心犯下罪行。
在有关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以被判坐牢3年或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末苏海米是以分析雪州宪法的方式,评论委任雪州秘书拿督库斯林事件撰写的文章,被指质疑雪兰莪州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