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因举办“净选盟4.0”大集会而在和平集会法令下被控的净选盟2.0主席玛丽亚陈,今天上诉得直,成功获上诉庭撤销其控状。
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定,在上诉庭裁决《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符合宪法之前,所有案件都不能在该法令下被提控。
玛丽亚陈在庭内闻判时,高兴得握拳高呼“Yes”!
以东姑麦蒙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宣判时说,在净选盟4.0集会举办之际,法庭已宣判《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需要10天通知)违反宪法,因此玛丽亚陈在那段期间没有知会警方就举办集会,是没有抵触法律的。
东姑麦蒙说:“我们的考量是,就算是有追溯效力的法律,那也必须符合联邦宪法第7(1)条文。”
联邦宪法第7(1)条文阐明,所有人都在法律下受到保护,在该法律生效前犯下罪行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该行为受到惩处。
另两名法官是上诉庭法官拿督阿玛迪以及法官拿督卡玛丁。
玛丽亚陈是否触法,集会时间是此次判决的关键,在控状中,玛丽亚陈是被控在去年8月29日(即指净选盟4.0集会举行当天),但上诉庭是在2015年10月1日推翻原有裁决,裁定《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合乎宪法。
玛丽亚陈的辩护律师普拉维兰向记者解释说,“如果政府今天说海洛因是合法的,我买海洛因就是无罪的;但在我购买的一周后,政府颁布新法令说海洛因违法,然后政府就说我触法。这是不合理的。”
不过,副检察司苏莱曼及韩丹却反驳指在挑战和平集会法令违宪成功的人民公正党斯里斯迪亚州议员聂纳兹米的案件判决,不能被当成是法律指标,并认为法律上是可以援引条文追溯效力。
玛丽亚陈是于2015年11月3日被控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即没有在集会10天前通知警方,并可在法令第9(5)条文被罚;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1万令吉。
控状指出,她与数名人士于去年8月29日“净选盟集会4.0”时,下午约2时至3小时,在吉隆坡NuSentral购物中心前主办集会,却没有在10天前通知该区警方。
玛丽亚陈较后入禀高庭申请撤销这项控状,高庭于今年4月8日驳回这项申请,于是她向上诉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