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5日讯)华裔保姆夫妇2年前被控致死15个月大女婴案,由于控方提呈证据不足,高庭宣判两名被告谋杀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上述案件是于2014年4月16日下午4时30分发生,两名被告陈彦翔(37岁)及陈国淑(41岁)被控于2014年4月16日案发当天,至4月18日清晨7时04分,在麻坡翁利路一间住家,致死15个月大女童林韵佳,抵触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并与第34同谋条文同读)一旦罪名成立,唯一的刑罚为死刑。
没有目击证人
案件经过2年多审讯后今日在麻坡高庭下判,高庭司法专员莫哈末嘉米尔在宣读判词时指出,谋杀罪名要成立必须具备有人死亡、受害者被致死证明、有证据证明案件发生经过,及干案者有意图谋杀的4大要素,但在此案中,并没有目击证人证明案发情况,只能依靠环境证据作出证明,但控方所提呈的环境证据也不足。
他说,由于控方提呈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两名被告蓄意谋杀,他因此宣判两名被告谋杀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为被告解开手铐
当莫哈末嘉米尔念完判词后,庭警为两名被告解开手铐,两人较后与数名亲友一起离开法庭。
较早前,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哥宾星在做结案陈词时表示,案发地点除了两名被告外,还有其他儿童,因此无法明确证明案件发生经过、发生时间,及死者和谁在一起,伤害由谁造成。
他表示,控方第5证人法医依米占供证时,证明女童的伤势是因意外造成,并非人蓄意致伤,针对辩方律师提出的论点,控方没有作出反驳,莫哈末嘉米尔宣布休庭,半小时后再下判。(212)
资料档:女婴身体多处受伤
被控的华裔夫妇原本从事文化教育工作,后来改行从事保姆工作,女婴的父母是因需要出国经商数日,将女婴交给这对夫妇看顾。
案情显示,这对夫妇于2014年4月18日,清晨6时40分在住家为这名女童喂奶时,发现女婴的身体虚弱,于是就将女婴送往麻坡苏丹娜法蒂玛专科医院。
院方为女婴进行抢救后,于当天上午8时宣布女婴已没有生命迹象。
由于院方发现女婴身体多处都有受伤,而向警方报案,这对夫妇也于当天晚上遭到警方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