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警方指出,基于我国仍无明确法令对付恋童癖,因此恋童癖者干案或难以定罪。
武吉安曼性侵组主任陈宜孙警监接受访问时指出,被公众甚至是媒体使用的“恋童癖”字眼实为一种医学用语,广泛用在对12至13岁以下的儿童产生性趣者身上,而经医学临床实验证实,恋童癖属于一种精神疾病。
“在我国,至今并无一套专司制衡恋童癖案例的法令,那代表著有关行为或并不等同于犯罪或是触法,而在进行有关恋童癖案件的调查工作时,必须从其本质进行思考,包括设想何种行为被定义为恋童癖,甚至还必须考量到涉案两人的年龄差距,才能真正将案件归纳为恋童癖案件的范围内。”
此外,谈及刑事法典地377E条文(煽动儿童作出猥亵行为)注解的14岁以下为儿童,以及2001年儿童法令内所阐明的未满18岁皆为儿童的矛盾法律漏洞时,她表示根据联合国公约,未满18岁者确实仍属儿童。
“根据联合国公约,任何未满18岁的人都仍属儿童,2001年儿童法令亦是如此,但我们只要翻查回我国的刑事法典,里面却写著16岁以下才属于儿童,因此两者之间存在著法律漏洞。”
另一方面,一名资深保卫儿童工作者库玛丽指出,有多种原因导致恋童癖者的产生,其中包括自身并无靠近女性的信心。
“有一名恋童癖者告诉我,他认为自己缺少了靠近女性的自信心,因此逐将注意力转移到可爱的孩童身上,并将所有精力都投放在其中,最后形成了恋童癖。”
她表示,我国应多方面改善儿童法令,并确保令孩童受伤害的人都将承担法律刑罚,才能根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