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上诉庭今日下判,政府在2008年9月以《内安法令》逮捕民主行动党士布爹国会议员郭素沁的行动不合法,并谕令政府赔偿35万令吉给郭素沁,以及支付堂费7万令吉。
郭素沁在面子书表示,这项判决值得庆祝,终于可以伸张正义。
她指出,上诉庭谕令政府赔偿总计35万令吉,包括普通赔偿金20万令吉,以及加重赔偿金15万令吉。
郭素沁是在2009年3月13日入禀法庭起诉4名答辩人,包括时任内政部长赛哈密、时任警察总长丹斯里慕沙哈山、逮捕她的政治部警探余锦添(译音)副警监以及大马政府,指他们在没有确实理由下援引内安法令逮捕她,但高庭在2015年宣判有关逮捕是合法的。
上诉庭如今推翻高庭裁决,令郭素沁胜诉。
郭素沁在2009年诉状中指,4名答辩人在2008年9月12日晚上11时15分,在没有确实理由下援引内安法令,在其吉隆坡住家前的阿旺金纳路逮捕她。
诉状指出,在翌日凌晨2时,她在旺沙马朱警局获得余锦添副警监的通知,了解本身是在内安法令第73(1)条文下被捕,原因是她曾参加可能造成种族紧张及冲突的活动。郭素沁被扣留至19日才获释。
诉状说,由于4造的疏忽,导致她食物中毒进而面对精神和肉体的折磨,4造在当时也否决她受宪法维护的权力。
郭素沁在诉状中要求多项索偿,包括针对非法逮捕、错误扣留、伤害与受苦、巨大的精神痛苦、特别赔偿、普通赔偿以及法庭认为合理赔偿等的种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