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4日讯)一间合法借贷公司向6名借贷者放贷的过程中,涉及违反《1951年借贷法令》3项条文,该公司一名华裔负责人今日被控上新山推事庭,面对多达18项控状。
被告郑杰森(35岁,译音)周四在代表律师莫哈末阿斯蓝的陪同下出庭面控,案件主控官为茜蒂阿斯玛副检察司,案件由诺艾莎推事审理。
根据控状,被告在本月11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在放贷给6名借贷者的过程中,违反《1951年借贷法令》3项条文,包括该法令第17A(4)条文(向借贷者收取法定最高的18%利息)、第16(2)条文(没有给予借贷者贷款合约副本)、第27B条文(没有明确告知借贷者贷款利息的额度)。
在第17A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2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8个月,或两者兼施。在第16(2)条文下,则可被判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在第27B条文下,被告被定罪后可被判最高2万令吉罚款,及不超过24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由于控方是根据6名受害人的遭遇分别对被告进行提控,因此被告面对共面对18项控状。
被告在聆听控状后表示不认罪,推事批准以2万令吉保释候审,案件展延至8月3日过堂。
另一方面,柔佛总警长拿督万阿末针对这起案件发表文告,披露案件细节。文告指出,警方是本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振林山先锋园一家合法贷款公司进行检举时逮捕3男子2女。
警方起获4张属于借贷人的银行提款卡、存折及其他有关借贷的文件,被捕人士从本月11日延扣至13日,协助警方调查。警方在本月13日完成调查报告,并将案件呈交总检察署采取进一步行动。
万阿末在文告中披露,柔州警察总部已成立一支特别队伍,以监督及调查无牌的“大耳窿”发放高利贷,及合法的贷款公司没有遵照法律放贷。
他强调,柔警方将毫不犹豫使用《1959年预防犯罪法令》(POCA)对付使用暴力追债手段的“大耳窿”及合法放贷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