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使用蓝色的频闪灯或警示灯(Strobe Light),将遭警方强行拆除!
全国交警主任拿督莫哈末阿基尔表示,警方发现有部分驾驶者为争取时间,因此在车上安装蓝色的警示灯或频闪灯,这种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其他驾驶者误以为是执法人员而让路。
“这种行为明显已经违法,驾驶者已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38条文下,而若驾驶者安装警笛,也可被援引刑事法典第170条文(冒充公务员)进行调查。”
他警告,此次“安全行动9”进行期间,陆路交通局与警方都会展开各自的取缔行动,公众若被发现安装蓝色警示灯或警笛,将当场被拆除与依法对付。
他说,蓝色的频闪灯或警示灯是属于执法部门专用的信号灯,公众不能随意使用,他呼吁公众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