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4日讯)槟城及威南7名肃毒组警员涉贪1万7000令吉被控,其中6名被告面对3项贪污罪,另一名被告则面对一项指控,惟皆否认有罪,案展4月7日过堂。
7名被告分别是莫哈里斯哈尼占(41岁,助理警监)、莫哈末伊兹林菲迪尼(29岁,警长)、刘国忠(31岁,译音,伍长)于槟州警察总部肃毒组任职。哈伦(54岁,曹长)、莫哈末阿米鲁(25岁,一巡伍长)、莫哈末阿祖安(25岁,一巡伍长)及占比力(49岁,伍长)则于威南警区肃毒组任职。
被告7人于今早分别在北海法庭面控,该案由副检查司阿末卡察里亚主控,第一及第二被告还没聘请律师辩护,第三被告由苏达斯律师代表,其他被告代表律师是拉菲尔阿督拉。
索贿换取不调查
第一至第六被告面对两项提控,首控状指被告在今年1月13日下午5时40分至下午7时,在威南达曼波拉途第6条路门牌17及19号,身为警方人员,向王宝发(译音)企图收取1万令吉的款项,做为不对当事人藏有海洛英案件进行调查,有违执法人员操守,触及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并可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4条文下被判。
第二控状指6名被告在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身为警方执法人员向王宝发(译音)收取4000令吉款项。
第一至第七被告也面对另一项贪污控状,指被告在今年1月17日下午5时,在同样地点,身为执法人员向王宝发收取3000令吉款项。在相关法令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不超过贿赂金的5倍或最高不超过1万令吉。
北海第一刑事庭法官朱丽叶在案件提控后,叮嘱第一及第二被告尽快聘请律师。
主控官基于案件严重,向法庭建议每名被告以1万令吉保外,被告2名代表律师则以被告服务多年,必须承担家庭负担向法官请求将保释金减低。
朱丽叶最终议决在第一及第二控状中,批准第一及第二被告各以8000令吉保外,第3至第6名被告各以5000令吉保外。
至于第3项控状,第一及第二被告保释金各8000令吉,其他5名被告各别是5000令吉以保外候审。所有的保外均需有一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