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性爱二人组陈杰毅和李美玲因“肉骨茶贺开斋”事件被控一案,控方证人指出,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在他们所租的房子内,充公9项物件,包括2台手提电脑。
控方第13证人即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刑事调查组官员沙尔温供证时指出,除了2台手提电脑,当局也充公了在该所房子内的客厅及厨房所寻获的1个U Mobile宽频设备、2支pendrive、2部相机、1张电费单以及1张U Mobile账单。
他指出,警方于2013年7月15日扣押2名被告,返回该所位于吉隆坡怡保路的房子搜索证据。
“当我们抵达时,房子的铁花及大门是上锁的,我在房子内的数个地方拍了一些照片。”
他今天在副检察司旺沙哈鲁丁的引导下供证时,如是指出。
沙尔温在尔后接受李美玲代表律师张裕田的盘问时指出,陈杰毅当时透露,手提电脑、相机、宽频设备以及pendrive都是他的,至于电费单及U Mobile账单则是屋主的。
陈杰毅及李美玲于2013年在面子书专页上传“肉骨茶贺开斋”的照片而被控上法庭,共面对3项控状。
根据首个控状,陈杰毅及李美玲被控于2013年7月11日及12日晚上约10时48分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在面子书专页“Alvin and Vivian-Alvivi”上载一张两人吃著肉骨茶,并附上“肉骨茶、香、美味及开胃”字眼,照片也附上清真(Halal)标志及含有煽动的句子。
两人因而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可在该法令第4(1)条文被定罪。
第二控状指被告在2013年7月6日及7日晚上9时至凌晨2时,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上载色情照片,触犯2002年电影检验法令第5(1)条文,可在该法令第5(2)条文被定罪。
第三控状的犯罪内容与第一控状相同,被告上载的肉骨茶贺开斋照片,可能引发宗教之间的仇恨情绪,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
法官阿都拉昔达勿择定今年1月21日续审此案。陈杰毅在被控后潜逃出国,而案件审讯期间,只有李美玲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