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9日讯)25岁技术人员被控携带选票出投票站,但基于证据不足,今日在关丹法庭上被判无罪释放。
被告为莫哈末法里,被控于2013年5月5日的全国大选时,将选票带出关丹双溪依萨中学投票站,抵触《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3(1)(i)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监禁2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莫哈末法里说,投票日当天早上,已投下手上一票,不过,当他回家后,却发现其手指上的黑色墨水已开始脱落,而且一抹就脱色。
“我感到非常失望,因为根据选举委员会所言的‘不褪色墨汁’,是三天后才脱色,所以我才再度前往投票站。”
他说,当他回到投票站时,就从监票员手中接过一张选票,不过他并无在选票上打勾,并且还交给当时执勤的警员,然后到警局报案。
“但是,当我到了警局时,却被反告携带选票出投票站,抵触选举法令。 ”
无论如何,法庭基于程堂证据不足,宣判莫哈末法里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