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11日讯)一名房屋商女职员巧立名目向3名顾客征收约13万令吉费用,中饱私囊,最终东窗事发,今日于沐胶法庭被判坐牢6年5个月。
这名女被告今日在沐胶法庭面对31项抵触刑事法典420条文,即诈骗控状。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不少过1年且高达10年的监禁,并可加以罚款或施以鞭笞。
现年23岁的女被告菲丽西蒂对所有控状表示认罪后,向法庭求情时说,本身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希望31项刑罚能同时执行。
法庭最终宣判被告的每项控状坐牢6年5个月,也就是31项控状共被判198年11个月。惟法庭谕令所有刑罚同时执行,所以被告仅须坐牢6年5个月。
今日在沐胶法庭提堂的31项控状中,共有3名受害者,即35岁的艾斯曼、37岁的诺乐甲玛哈利以及29岁的蔡氏。3名被告都是向同一家房屋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房子,并由同一名女职员协助办理房子买卖的相关手续。
被告向三名受害者征收的费用包括房子的订金、房子头期付款、律师费用、办理地契费用、水电表抵押金、房课税、装修抵押金、装修费等。
此外,被告于今年10月在沐胶法庭还面对另外63项诈骗的控状,当时她否认有罪,被谕令须以2名担保人签保之外,每项控状还须以2000令吉定期存款保外,也就是她须以12万6000令吉的定存做签保手续。
惟她无法向法庭呈上逾12万令吉定期存款,所以继续被扣押在牢房,并定于今年12月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