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18日讯)3名隶属居林普通行动部队的普通警员被控贪污,第一被告面控4罪状认罪,遭判监一天及罚款4万令吉;另外两名同谋面对2项控状不认罪,获法官批准每人以8000令吉保外,案展7月27日过堂。
第一被告莫哈末依祖旺(34岁)面对4项控状皆认罪,法庭随后展延审讯,待下午复庭后,判决被告每项控状监禁一天及罚款1万令吉,这意味被告需服刑1天及罚款4万令吉。若没有能力缴付罚款,每控状1万令吉则需以3个月监禁替代。
至于第二名被告莫哈末苏凯里(30岁),以及第三被告莫哈末法乐占(34岁)因为教唆而分别面对两项控状,惟两人皆否认有罪。
反贪会今日将3名警员提控上北海法庭,主控官为阿末卡查理,首被告无辩护律师,第二被告辩护律师为凯里,第三被告辩护律师则是莫哈末凯鲁。
第一控状指首名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晚上9时,在诗布朗再也敦胡先翁路的一间民宅内,身为普通警员的他向一名身上藏有冰毒的男子莫哈末利查索取1500令吉贿款,作为不取缔的条件,因而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24条文下同读。
首被告面对4罪
第二控状指被告在同时间地点,接收150令吉贿款,触犯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可在24条文下同读。
第三及第四控状分别指首被告于2014年12月6日及12月11日下午2时,在敦胡先翁路一住家,分别收取莫哈末利查350令吉及650令吉的贿款。
至于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则面对2项控状,首控状指两人于2014年12月5日晚上9时,在敦胡先翁路一民宅内,教唆第一被告索贿1500令吉,触犯反贪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28(1)(c)同读、24条文下被控。
次控状指两人于2014年12月6日晚上9时,在敦胡先翁路一民宅,教唆第一被告收取150令吉贿款,因而触犯反贪法令第17(a)条文,可在28(1)(c)条文下同读,24条文下被控。
所有控状若罪成将可被判监不超过20年及罚款至少1万令吉或者不少过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最高。